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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如何成为平台的马蜂窝?

小白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10月20日,有自媒体发布一篇名为《估值175亿的旅游独角兽,是一座僵尸和水军构成的鬼城?》的文章,质疑马蜂窝公司所拥有的2100万用户点评内容的真实性,引发了轩然大波。


众所周知,马蜂窝公司一直是一家主打用户生产内容的旅游网站,宣称其所拥有的真实用户点评内容也是公司的运营特色之一,是吸引广大用户的重点。但这篇文章称,通过数据团队抓取到马蜂窝公司的有关数据分析得出,马蜂窝公司的点评、游记和问答等板块的用户点评内容存在数据造假的情况。


该文章中提及的马蜂窝公司的数据造假行为主要包括:

1

抄袭搬运其他平台点评内容

文章称,数据团队针对马蜂窝上116万家餐厅,抽取其中三分之一的样本,对比餐厅点评内容,“发现了7454个抄袭账号,平均每个人从携程、艺龙、美团、Agoda、Yelp上抄袭搬运了数千条点评”[1]。该文章之所以认为马蜂窝数据造假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是多数点评内容与其他平台上的点评内容对比完全一致,并且点评内容中直接或间接显示其他平台;其二是同一账号的多篇点评内容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其三是点评内容中出现其他平台的反爬虫手段的标记。

图片来源:小声比比公众号

 

2

篡改其他平台点评内容

文章称,数据团队对马蜂窝网站中的游记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很多游记存在洗稿/篡改型软文”的情况。如将携程网中的游记文章篡改标题和餐厅名称,洗稿后作为新的营销游记发布。

图片来源:小声比比公众号


以上为该文章针对马蜂窝网页上的用户点评等内容可能存在数据造假的情况的简要摘录,但是对于马蜂窝公司是否存在数据造假情况尚需进一步的查证。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件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问题。


如果上述文章中所提及的行为情况属实,根据具体的行为可能存在两方面的法律风险:

1、抓取其他平台点评数据
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用户点评内容和其他平台一致主要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直接利用大数据爬虫技术抓取大量其他平台的点评内容,其二是用户自行复制其他平台的点评内容。第一种情况主要涉及对于大数据的利用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大众点评诉百度”[2]一案中法院有详细的评述。在大众点评诉百度案件中,用户在百度地图中对商家进行搜索时会在百度地图的页面大量显示部分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的完整点评信息,而在百度知道网页中搜索餐饮商户名称时也会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大众点评公司认为百度地图的这种行为构成“搭便车”,减少了用户对大众点评网的访问,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大众点评网经过长期经营,网站上积累的大量的用户点评信息可以为网站带来流量,同时对消费者的交易决定有着一定的影响,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并大量全文展示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实质替代了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百度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汉涛公司(大众点评网)的利益,也可能使得其他市场主体不愿再就信息的收集进行投入,破坏正常的产业生态,并对竞争秩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若马蜂窝或其他互联网公司也存在类似不当使用其他平台用户点评内容的情况,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法律风险。此次事件也给马蜂窝等类似的互联网公司一个重要的警示。


互联网平台上的用户点评、影视点评等诸多内容,即使内容简单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互联网公司可以依靠这些点评内容能够合理预期获得商业机会、竞争优势等,也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同时,互联网时代不同公司业务领域和市场的不断拓展,公司之间所触及的市场边界越来越模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关系也不仅仅局限于相同行业或领域,虽然百度和大众点评的经营模式不同,但双方争夺的是相同的用户群体,因此可以构成竞争关系,其行为可以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


更何况,在本次事件中,马蜂窝与大众点评等都属于以点评为主要内容输出的平台,若存在直接抓取竞争者平台上的点评内容,被抓取的一方可以直接针对这一行为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因此,互联网公司要尤其注意数据的合理使用,法律并不禁止抓取数据的行为,但抓取数据应当注意不得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

 

2、复制其他平台点评或游记
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对于马蜂窝等类似互联网公司,由于其主打的生活点评和旅游游记特色,会存在大量用户点评和游记等内容,尤其是游记、攻略等文章其内容可能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大众点评诉爱帮网[3]一案中,法院就提及汉涛公司对那些极为简单的用文字描述事实或感受的点评不享有法定权利,但是对其中独创性较高的部分用户点评内容是享有著作权的。此时,若其他平台使用该文章或点评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首先,需要注意平台上用户撰写的游记等文章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用户在平台上创作的内容仍属于作者。虽然很多平台会在用户协议上规定用户创作的内容归于平台,如新浪微博曾要求用户签订《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中规定:“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但这一条款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也不被法院认可。如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一案中,二审法院也认为,大众点评网通过用户注册协议获得了点评内容的使用权,但不能证明其享有点评内容的著作权,大众点评网对点评内容也没有汇编权,故驳回原告起诉。之后,大众点评特意选择了独创性较高的用户点评内容,并向各个点评用户单独索取特别授权后另行起诉爱帮网,才最终胜诉,获赔2万元。


其次,若其他平台直接复制或篡改某一互联网平台上的有关文章,而该文章具有独创性,则可能构成对用户著作权的侵犯。若被侵权平台取得了用户的著作权,可以向复制的平台主张著作权侵权。在内容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的前提下,若直接全文复制该点评或文章发布在网络上,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若篡改该文章部分内容,如上文提到的修改文章标题、修改文中出现的餐厅名称,与原作者本来要表达的意思出现了严重偏差,比如用户写点评赞美的是A餐厅的食物和服务,但经过“洗稿”后,同样的文字却成为了B餐厅的美誉,则可能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最后,若平台中注册的用户实施了抄袭复制等侵权行为,平台也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这是因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互联网平台的“避风港”规则,规定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可以免于侵权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若互联网平台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没有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或明知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即使抄袭点评或游记的行为是注册在互联网平台上的用户实施的,互联网平台仍可能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目前,马蜂窝公司已经对此事作出回应并发布了声明。声明称,经过数据核查,已对涉嫌虚假点评的账号进行清理,自媒体文章所述的马蜂窝用户数量与事实严重不符,旅游分享与本地生活类记录也存在区别。马蜂窝认为,文章中歪曲事实的言论是有组织的攻击行为,将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据新浪财经消息,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深圳乎睿数据有限公司、丁子奎诉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显示,该案为名誉权纠纷,朝阳法院已接受材料,案件编号为(2018)朝预民字第118726号。


不论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企业数据利用的合理边界以及法律风险是关乎到千万用户的问题,无论如何提醒都不为过。


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事件发展。



[1]来源:公众号小声比比:梓泉&乎睿数据:《独家|估值175亿的旅游独角兽,是一座僵尸和水军构成的鬼城?》。

[2] 大众点评诉百度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242号。

[3] 上海汉涛公司诉北京爱帮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7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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